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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于2013年2月3日与贵司签订了海口市琼山区第二办公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扣除合理延期的130天,截至2016年6月12日,该项目延误了623天。贵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我司的权益。
为此,现催告贵司在2016年6月25日前完成该项目建设,否则,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海口琼山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