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中识别干部、培养干部、检验干部、使用干部,突出“注重基层、注重实干、注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营造干部干事创业、攻坚克难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海口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双创”工作中具有工作职责、承担工作任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双创”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考核工作由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市(区)“双创”工作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考核内容:
(一)政治态度。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推动“双创”工作态度坚决;
(二)担当意识。接受工作任务不推诿不扯皮,面对问题和困难不退缩,敢抓敢管,敢于负责;
(三)工作能力。考核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创新意识等情况。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需要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作风。工作中践行“三严三实”“四种精神”(5+2、白加黑,钉钉子,马上就办,拍拍看),体现“三种特质”(大海胸襟、椰树风骨、三角梅品格),求真务实,勤奋敬业等情况;
(五)工作实绩。完成“双创”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以及在干部群众中的认可程度等;
(六)廉洁自律。执行党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职责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考核工作主要以市(区)“双创”工作指挥部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各类专项考评和表彰问责等结论性意见为依据,结合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鉴定和群众评议等相关情况,经组织部门考核确认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能上能下”专项考核意见。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双创”工作中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属于“能上”情形:
(一)全市“双创”工作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根据《海口市“双创”工作考评与奖惩暂行办法(修订)》等给予通报表扬或立功授奖的先进个人;
(三)受到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宣传报道先进事迹的个人,或“双创”专项工作成绩突出,打造省、市工作亮点的个人;
(四)其他由挂点的市级领导,或市(区)“双创”工作指挥部、各区委、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党组)推荐的优秀干部。
第八条 列入“能上”情形的领导干部,具备提拔任用基本资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优先选拔任用或安排重要岗位培养锻炼;暂不具备选拔任用基本资格的,纳入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可安排挂职锻炼或推荐参加重点班次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双创”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不适宜担任现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属于“能下”情形:
(一)根据《海口市“双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等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问责处理的;
(二)贯彻落实市委“双创”工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不力,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或处于落后状态的;
(三)缺乏“四种精神”,工作不在状态,作风不扎实,推诿扯皮,庸懒散拖的;
(四)不遵规守纪,漠视群众利益,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众不满的;
(五)被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
(七)其他不作为不担当、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能下”情形的领导干部,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处理。
出现第十条所列第(六)条情形被调整的领导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符合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动议。市(区)“双创”工作指挥部根据平时考评结果统筹提出干部“能上”“能下”考核动议;挂点的市级领导,或各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干部综合表现提出“能上”“能下”意见建议;市(区)委组织部综合相关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方案。
(二)考察核实。市(区)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采取现场查看、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随机走访、跟踪回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考核印证,注意收集各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群众反映等方面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双创”工作中所发挥作用的情况。
(三)听取意见。考核组向各区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反馈了解掌握的情况,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意见建议。
(四)提出建议。考核组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调整建议,报批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在“双创”工作中,属于先行先试,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已履职尽责,但工作还是受到影响的;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一)至(五)条情形,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且成效明显的,可酌情予以减责或免责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双创”工作中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 “双创”工作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专项考核工作,须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 其他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专项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口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