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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本案中,由于姜浩未能保存该业务单,所以他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建议用户在办理业务后一定要保管好相关单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