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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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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龙昆南路,南至南海大道,西至南沙路,北至现代花园小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地域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办事处。

    地址:海口市豪苑路9号,联系电话:0898-68528712。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市房屋征收局批复的《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本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应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前已签订的附生效期限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生效。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的不予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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