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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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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指出
渡口防洪要建信息通报预警机制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史瑞丽)《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提请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在代表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我省要建立渡口防洪预警机制,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预警机制。

    65周岁后船员证自动注销

    草案对渡船和船员都有明确要求,渡船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渡船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龄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熟悉水性;具备船舶操纵技能,熟悉渡运水域;熟练使用渡船配备的各类救生、消防设备。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渡船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另外,渡船船员年满65周岁后,其渡船船员证书自动注销。

    渡船夜航应配备夜航设备

    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新增“禁止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渡船夜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夜航设备”,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渡船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及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运营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立渡口防洪预警机制

    关于建立渡口防洪预警机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水电站、水库、水闸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水情信息,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渡船运营人。”

    草案针对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渡运安全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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