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在与前夫施某离婚七年后,冯某收到前夫施某去世的消息,并在偶然间得知自己与前夫施某婚姻存续期间是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现在自己是否有权分割这份遗产?
冯某于2008年向龙华区法院起诉与施某离婚获得法院支持,因冯某未完全掌握施某财产状况,故而法院未对其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离婚后,冯某独力抚养婚生女儿施某茵长大。知道与前夫存在共同财产后,冯某找到前夫施某的再婚妻子刘某,要求分割自己与施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承认施某茵有部分继承权,但否认冯某有权分割施某的遗产。2015年,冯某将刘某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分割与施某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施某生前是海口一家土产公司的员工,1999年,公司改制成为员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施某总共持有公司7.65%的股权总价值8万元。公司按施某持有的股份定期发放股权分红补贴,至施某去世前共发放补贴32353.14元。施某再婚妻子刘某辩称,冯某2008年与施某离婚,直到2015年才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直到施某去世后,冯某才知晓施某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15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与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海口某土产公司”7.65%股股权,依法应当分割一半即3.825%股股权给冯某所有,余下的为施某的遗产。施某生前持有的7.65%股股权获得公司发放的补贴总额为32353.14元,在该款项中,50%即16176.57元为原告冯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