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梁依)借钱无法偿还后,海口男子林某某竟然伪造虚假房产证交给王某做抵押,并诱骗王某在他的银行卡上存入钱款形成流水账,好用于贷款。因为轻信林某某的话,王某在该银行卡存入了13万余元,其中的12万余元被林某某盗取。最终,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获刑。
2013年,海口80后男子林某某向王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7月14日前还清欠款。2015年7月14日到期后,林某某表示无力还清欠款,王某遂于2015年8月7日到美兰区法院起诉,并于同年10月25日与林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林某某以大同路一铺面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并用贷款所得偿还对王某的债务。
因林某某已将该处房产转卖(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林某某便在用原房产证的复印件办理了一份假房产证交予王某。同时林某某声称如要向银行贷款,所持银行卡须有资金流水记录,提议由王某转账至该银行卡上形成银行流水记录,以方便向银行贷款。之后,林某某以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由王某保管。王某为帮助林某某形成银行流水记录,分不同时间多次向该银行卡内汇款133814.96元。
2015年11月25日,林某某以该银行卡丢失为由,挂失并补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然后取走该卡内的121400元。王某发现由其保管的银行卡被挂失且卡内钱款被盗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被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王某12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