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毛雨佳 孙淳)潘某出租给李某某的房屋到期了,可是租客李某某却拒绝归还。一怒之下潘某诉至龙华区法院,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潘某不仅成功拿回房屋,还拿回被拖欠的费用及获得经济损失赔偿金。
潘某与李某某于2012年4月间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零6个月(即从2012年4月9日至2015年10月9日止),每月租金8000元(其中李某某享受6个月免租期)。2015年9月合同租期即将期满时,潘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求其搬出房屋,但李某某表示希望暂时续租一段时间,潘某便要求李某某于春节前后商谈签订续租合同,李某某同意后于2015年10月初向潘某汇付3个月的租金24000元(即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月9日的租金)。
但是2015年12月底,李某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6个月后,潘某仍联系不上李某某。李某某不能及时搬出在租赁房屋内堆放的物品,也不能及时归还房屋,致使潘某不能将房屋出租。无奈之下,潘某只好到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才发现李某某从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拖欠了20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约18000元。
潘某认为,按租赁合同的规定,他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李某某需承担拖欠的物业费、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遂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续租合同,该合同已自动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将房屋返还原告潘某,并将放置在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向原告潘某支付拖欠费用共计15001.76元,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