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出借,对于不少人来说都是一件艰难的事情,所以很多人会在自己的爱车上贴有“车与老婆,恕不外借”等搞笑的字画。但是面对好朋友或者同事等人来借车,借还是不借呢?大部分朋友为了不伤感情选择了借,这样一来,问题就发生了。借出的车辆发生了事故,车主该不该担责了?本期《今日开庭》为你讲述一起外借车辆出车祸,车主难逃其责的故事。
□本报记者 羊位高 通讯员 毛雨佳
外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将小车借给朋友开,而朋友又将车辆私自转借他人,最后出了事故,车主却难逃其责。2014年5月27日凌晨,海口和平北路省中医院斜对面,一辆银灰色奥迪车突然冲向人行道上的夜宵摊,当场造成一人死亡,7人受伤。死者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未婚,有个年迈的母亲。事后,据海口交警支队通报,肇事司机李良逃逸5个多小时后自首。警方表示,李良无证驾驶,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李良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及7名伤者无责任。
肇事奥迪车的所有人并非李良,而是另有其人。车主王宇称,事发前,他将车辆借给了一个有驾驶证的朋友陈义刚。但是,陈义刚却私自将车辆借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李良,而王宇与李良却不相识。因此,他虽然是车主,但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是否真的如王宇所说呢?李良承认,他是跟陈义刚借的车。但陈义刚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答案。陈义刚表示,自己在案发前已经把车辆还给了王宇。案发当天,他请了王宇、李良唱歌。凌晨的时候,李良表示要借车办事,便从王宇手里将车借走。
车辆借走没多久,就发生了该起一死多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为没得到相应的赔偿,死者的母亲及6名伤者(1人未提起诉讼)先后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李良、陈义刚、王宇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追讨损失。其中死者的母亲王英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6万余元,6名伤者也根据伤情追讨4千多元到14万余元不等的赔偿。
谁该为这起事故买单
本次事故,李良、陈义刚、王宇都牵涉其中,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买单?龙华区法院认为,李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侵权人,应赔偿各原告方的损失。陈义刚明知李良没有驾驶证,还将车辆转借给李良,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陈义刚转借车辆时,车主王宇也在场,但并未表示反对,王宇对其车辆未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3人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陈义刚对李良的赔偿责任承担50%的连带责任,车主王宇承担30%的连带责任。
龙华区法院先后对该起事故导致的七宗索赔官司作出判决,王英被判应得赔偿5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8.5万元,另外47.6万元由李良承担赔偿责任,陈义刚对这47.6万元承担50%的连带责任,王宇承担30%的连带责任。至于6名伤者,在交强险赔付之余,李良还需承担2千多元到10万余元不等的赔偿责任,陈义刚、王宇分别对李良的赔偿款承担50%、30%的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车主未尽管理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义刚转借车辆时,车主王宇也在场,但并未表示反对,王宇对其车辆未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