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7日讯(记者羊位高 通讯员刘佳)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郑文秀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
1965年出生的郑文秀,系陵水人,案发前任陵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2004年时,个体建筑老板林某泉在郑文秀(时任陵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的帮助下,承建了陵水文明办的文化室项目。2010年时,林某泉又得知陵水卫生局要开建经济适用房项目,便找陵水卫生局负责人詹某。詹某表示,要林某泉找郑文秀帮忙。为感谢郑文秀之前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同时也为了在陵水卫生局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上获得郑文秀的帮忙,2011年春节前林某泉送给郑文秀30万元。收到好处费后,郑文秀要求詹某给予林某泉承建该项目上提供方便。2011年12月,林某泉挂靠的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一期。2012年春节前,林某泉送给郑文秀40万元。
此外,郑文秀在陵水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招标、陵水民政局文罗镇新华小学至打罗村路道路工程投标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工程承建商提供方便,收受他人所送贿赂款135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郑文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林某泉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郑文秀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郑文秀表示认罪服罚,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