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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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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2016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6年度报告公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登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入公示系统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到辖区工商所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四、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报告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者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发现2016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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