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去哪办理12万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哪些收入应该纳入年所得超过12万申报范围?
12万申报收入包含个人所得税全部11项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式有哪些?
申报方式: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采取互联网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可登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