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2日讯(记者高潮)大二学生邹生到工地实习,施工车辆倒车时将其碾压致全身多处骨折,被海口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实习单位却不服,向法院起诉。近日,经海口中院二审判定,应认定为工伤,实习单位要支付工伤费用。
2014年5月,在成都一家技术院校读大二的学生邹生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邹生实习期间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邹生在工地上被施工车辆倒车时碾轧受伤。经医院诊断,邹生全身多处骨折。2015年1月11日,邹生针对所受伤害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同年2月4日,海口市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邹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口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邹生在工作中被工程车辆碾轧受伤的情形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所受伤害为工伤。
但该工程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程公司称,其与邹生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生还是在校学生,其在外实习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认定为工伤。
海口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邹生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邹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目前还没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工伤待遇问题作出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因此,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条件,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