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0日讯(记者光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通知,明确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认定园区上年度主导产业营业总收入达20亿元及以上,高新技术驱动的相关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产业投资的25%及以上。被认定为省级高新区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
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省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办法》明确,省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被认定为省级高新区须同时满足产业基础、创新能力、改革创新、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的条件。提出认定申请前,须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五项:园区上年度主导产业营业总收入达20亿元及以上;园区上年度高新技术驱动的相关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产业投资总额的25%及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驱动的相关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40%及以上;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园区生产总值的1.5%及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10%及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总和达到20%以上;园区当年新注册企业中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占园区当年新注册企业的30%及以上;园区内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数量占园区企业用工总数的30%及以上。纳入我省重点规划建设的新建产业园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