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4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郭媛媛)3月31日,赵海林将把一面“执法为公、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万宁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符祝雄手中,感谢法官的公正断案让自己终于获得开发商因未按时交房而赔偿的违约金。
2014年6月5日,赵海林与万宁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位于万宁万城镇城北新区望海大道南侧某小区房屋一套,购房价款人民币468498元,由赵海林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2014年7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赵海林使用,并明确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赵海林于2014年5月2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公司向赵海林出具发票。但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一直没有依合同约定书面通知赵海林接收房屋,也没有与赵海林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海林于2017年1月4日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22699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140.549元标准向赵海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经查,涉案房屋在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但房屋工程项目尚未在相关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案承办法官符祝雄多方调查取证,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依法支持了赵海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