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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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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停办第3套房公积金贷款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6日晚对外公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记者了解到,实施时间是以申请人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手续材料,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贷款申请材料时间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家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现有住房登记记录。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承诺办理制,缴存职工应按照真实情况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均应真实。凡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记者了解到,4月14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4月14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居民,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但此次我省规定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间,是按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贷款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这就意味着如果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但没有在4月15日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将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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