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因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因,我局拟依法处理秀英区道路交通联合整治执法大队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扣留的违法入市“三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拼装摩托三轮车)。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证明到秀英区城管大队(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政府第二办公区)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我局将依法处理。
海口市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