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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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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本报5月17日讯(记者陈敬儒)近日,我省出台了《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明确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接收步骤,档案查阅和出具证明和档案调出的具体要求,并强调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的决定。

    按照《细则》规定,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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