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烈森(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A区15号铺面广东潮柑经营者):
我局办理你经营氧乐果不合格的广东潮柑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9912斤氧乐果不合格的广东潮柑;2.罚款7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海口市琼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2-28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琼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