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2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操作流程》明确,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支付利息分红等费用依法追缴
《操作流程》规定,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涉案市县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涉案市县领导小组同意,由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并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涉案市县领导小组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上述工作。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县领导小组成立由本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可变卖拍卖
专案组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查封、冻结、扣押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要按照变现价值最大化以及“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不留后患”的原则,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变卖、拍卖先行变现。所得价款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其他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通过变卖、拍卖变现。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的资金以及先行变现的资金、诉讼终结后变现的资金。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