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1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在不改变资产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将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加工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户。贫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等资产和贫困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记者了解到,我省希望探索开展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贫困户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资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能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积极性。
我省计划从今年起,支持临高、白沙、琼中、保亭、五指山等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其他市县参照执行。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能够按章程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均可成为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实施意见》提出,纳入试点的财政涉农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投入贫困地区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并能产生资产收益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产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将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加工、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按规范程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贫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林地经营权等资产和贫困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性扶贫形成的资产,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