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1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方茜)“感谢法院拆了这些房,强占我们4年的地终于能收回来了。”听着轰隆隆的拆除声,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社长刘亚明脸上露出舒心的笑容。9日上午,陵水法院成功执结一宗返还原物案件。
2003年,被执行人苏某乐承包了椰林镇城东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一块1.31亩的土地,作为熏槟榔干加工场地,合同约定2013年6月30日到期。苏某乐在承包期限将到之时,在承包地上新建起10间瓦房。苏某乐表示,他修建这10间瓦房是经过经济社原社长口头同意的。如果承包期满后,经济社不同意他继续承包,他将地退还给经济社,但要求赔偿所建瓦房的损失,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苏某乐强占该土地长达4年,第四经济合作社向陵水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法院认为苏某乐理应将承包的的土地返还,其要求赔偿所修建瓦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2017年3月,陵水法院向苏某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苏某乐仍拒不执行。法院多次主持双方协商未果,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