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字第182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QIWEI LIANG、DONGMEI YUAN与被申请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580号裁决书内容为:“(一)确认两申请人QIWEI LIANG、DONGMEI YUAN与被申请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签订的由两申请人QIWEI LIANG、DONGMEI YUAN购买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28号悠生海华(世纪花园)A幢702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申请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两申请人QIWEI LIANG、DONGMEI YUAN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28号悠生海华(世纪花园)A幢702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登记至两申请人QIWEI LIANG、DONGMEI YUAN名下。”本院依据该裁决将把上述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QIWEI LIANG、DONGMEI YUAN名下,现公告征询异议,如对该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处理。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