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学洲、陈海霞、符俊刘琼强、胡秀梅、庞心敏、黄刚、郭博洋:
2015年2月10日,符学洲、陈海霞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15461202031100001的《个人借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贷款2000000元,以符学洲(共有人符俊)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路17号昌茂花园牡丹园4幢708房,刘琼强(共有人胡秀梅)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43号市人民医院宿舍,庞心敏(共有人黄刚)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港路23-2号福隆广场C1幢1002房,郭博洋名下位于海口市渡海路88号海口外滩中心一期华府天地5号楼B座20层2301号房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严重违约,达5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编号为2015461202031100001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7年6月25日。
请你方在2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1519922.47元, 以及截止2017年6月20日贷款利息108062.50元,贷款罚息20016.59元,利息复利6274.07元以及罚息复利686.08元,全部贷款本息合计1654961.71元(如到具体还款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中有其他未结利息及罚息的,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