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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铭芳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671074537):
根据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海劳人仲裁字【2016】第296、297号)裁决和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的核定,本局已依法对你单位做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海口地税社保限缴[2017]0072、007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决定书,你单位可在该决定书送达后60日内向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的,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