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1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农业厅近日就征求《海南经济特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发出通告。《草案》提出,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经济特区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农作物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对出售、串换的种子质量负责,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鼓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经济特区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种质资源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引进新的物种、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主要农作物、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