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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未缴纳的,根据国家法规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