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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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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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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调解的范围不断扩展和延伸。从婚姻家庭、街坊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到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生产经营等等,人民调解的触角正在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切实筑牢基层维稳第一道防线,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满意度。今年以来,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以其程序简单、方式柔和、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原则,调动多方资源,畅通多元路径,着力推进人民调解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筑牢了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意外事故有纠纷 人民调解来帮忙

    2017年7月25日晚8点左右,简某的儿子简某捷,李某的女儿陈某,在金垦路某小区花园内玩耍时,被朱某的狗咬伤。据了解,这是朱某收养的流浪狗,并没有办理养犬登记,也未给狗打过疫苗。双方就给受伤者简某捷、陈某的注射狂犬疫苗费和营养费产生纠纷。

    海垦司法所所长莫旺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心的讲解,使朱某认识到自己收养流浪狗缺少相关手续,况且将人咬伤,确实是属于自己的责任,应当出钱赔偿。最终双方在调解下都做出让步,商定赔偿金额,并当天进行赔付。

    化解家庭矛盾 诉调对接提升法律效力

    2017年8月1日上午,市民陈某在金贸街道妇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金贸司法所,就女儿的探视权问题申请人民调解。陈某诉称,自己与丈夫卢某于2016年2月协议离婚,女儿由卢某抚养。自2017年5月起,双方就陈某探视女儿的问题产生纠纷,陈某遂向金贸街道妇联求助。但是妇联的工作人员与卢某进行沟通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建议陈某向金贸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金贸司法所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介入调解。当事人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卢某称陈某在之前探视女儿时的言行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陈某则坚持认为卢某是找借口阻挠其探视女儿。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双方充分尊重对方的权利义务,并为女儿的身心发育考虑,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贸街道妇联的协助下,通过两天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探视的方式及时间问题协商一致。

    考虑到下一阶段调解协议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司法所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司法确认,详细为当事人阐释了龙华区法院与龙华区司法局启动的诉调对接机制,并就该机制如何通过法院与司法局形成合力、更好的保障双方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做出解释。最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解决违约问题 当事人送锦旗

    2017年7月27日,一宗因卖房违约产生的矛盾纠纷摆在了金宇司法所的办公桌上。两个月前,海南某房产中介公司通过网签的形式认购了谢女士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的房产,并交了3万元的定金给谢女士,双方协商同意面签过户。但合同签订后,谢女士又提出不想卖房子了,因卖方违约,房产中介公司诉求谢女士返还定金3万元并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3万元及佣金14100元,共计74100元整。但谢女士表诉其在面签前,因手机损坏,无法跟买方取得联系,所以不能算违约,只愿意退还定金3万元。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最终经过金宇司法所调解,买方房产中介公司同意由当初要求的74100元降低到5万元整,谢女士对此结果也感到比较满意,双方达成协议。

    当事人海南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林先生表示,金宇司法所的介入调解,解决了困扰公司和谢女士之间一个月之久的大难题,他送去一面锦旗,为司法所一心为民、公平正义的工作点赞。

    据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局长邓宗坚表示,将继续深入扎实细致地开展人民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省立法保障人民 调解工作

    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提交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但依旧存在着部分问题,该办法强调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

    倡导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矛盾

    办法中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如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旅游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等。

    四项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

    针对我省部分市县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力、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不到位问题,办法强调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规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办法还从制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员的权益保障,特别规定了有关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等权益保障的内容。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制度,规定了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并给予被移送或者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指导和支持的有关工作衔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1.人民调解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规。

    5.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6.人民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8.如何启动人民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是,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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