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凌云区长。
被征收人:聂政权,男,住海口市龙华区坡博东村275号鑫和家园202房。
因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改造征收需要,征收人于2016年9月1日发布《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龙昆南路、南至南海大道、西至南沙路、北至现代花园小区范围内(以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名下/所有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博东村275号鑫和家园202房的房屋(征收现场编号:E82-202)属于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7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评估,房屋补偿评估单价为5085元/平方米、室内装修补偿评估单价为450元/平方米。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及实物两种补偿方式。
因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为确保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名下/所有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坡博东村275号鑫和家园202房的房屋实施征收,限被征收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评估公司对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和《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人民币409596元、水电等迁移费人币1560 元、搬迁费人民币1628元、货币安置奖励人民币39960元,合计人民币452744元,全部存于中国光大银行海口金贸支行。
三、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根据评估公司对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和《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人民币409596元、水电等迁移费人民币 1560元、搬迁费人民币1628元、30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39960元,合计人民币452744元,全部存于中国光大银行海口金贸支行。
被征收人在按照《方案》对征收补偿及购买的商品房价款进行差价结算后,根据《方案》确定的原则购买商品房及选房。
四、《海口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120日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按时签约奖励,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强制拆除地上物。”根据上述规定,限被征收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将由海口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强制拆除地上物。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