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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贼盗窃作案 警方擒贼缴赃
盗刷银行卡 多人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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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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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银行卡 多人进班房

    银行卡随身带着,而且从来没有去过某个地方。然而,自己的银行卡就在自己从来没有去过的地方刷卡消费了5万元,这便是黄某平的遭遇。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个银行卡复制团伙实施的罪恶勾当:用设备偷录下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后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持卡人的钱盗走。案件告诉我们:在刷卡消费时、在自助柜员机取款时,切记遮挡自己输入的密码。

    □本报记者余加亮 周琪 

    通讯员何海林 王月月

    银行卡随身携带被盗刷

    2014年12月2日,黄某平到东方市八所镇中国银行ATM机取款,突然发现自己银行卡的存款少了50050元。黄某平很奇怪,这张银行卡是单位的工资卡,平常很少用。怎么会少了5万多元呢?她赶紧去柜台查询交易记录,才发现她的银行卡账户分别于2014年11月30日21时16分和2014年12月1日12时30发生两笔大额消费,两次都是POS机消费或网付,消费地点在海口市美兰区白沙门上村的元祥商行,共计消费50050元。

    奇怪的是,黄某平这段时间从没去过海口,不可能在海口消费,更不要说什么白沙门上村的元祥商行了。而且这张银行卡她一直随身携带,没有丢失过。那么究竟是谁在使用这张银行卡消费呢?

    2014年12月4日,黄某平海口市公安局报案。

    信用卡诈骗团伙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受理黄某平的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以海口市美兰区白沙门上村元祥商行为切入口,一伙信用卡诈骗团伙浮出水面。

    2014年10月中旬,家住东方市八所政法路的“92后”曾某秀因欠他人债务无法归还,遂产生了以复制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的想法。曾某秀曾经于2011年10月12日,因妨害银行卡管理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打定主意后,曾某秀便在互联网上联系购买了微型摄像机及读卡器等用于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2014年11月13日,曾某秀伙同犯罪嫌疑人成在东方市东海路23号处的中国银行ATM机室内安装了微型摄像机和读卡器,并成功窃取了黄某平等人的银行卡个人信息及密码。之后,曾某秀通过网上联系了三亚市一专门制卡的人员将所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作成可使用的银行卡。银行卡制作好后,曾某秀为了能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便在腾讯QQ上留言问有没有人可以提供POS机刷银行卡套取现金的服务。

    家住儋州市中和镇中南街的“95后”周某鑫在看到曾某秀的留言后,便与曾某秀联系。曾某秀告知周某鑫所刷的银行卡为复制卡,事后承诺可以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周某鑫同意后就与曾某秀约定时间前往海口市白沙门上村元祥商行刷银行卡套取现金。

    2014年11月30日晚上8点多,经过事先联系,曾某秀、周某鑫、黄某进、李某成等人一同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白沙门上村元祥商行,经商行老板李某祥的同意,曾某秀在商行平安银行POS机上刷银行卡消费了50元,并由周某鑫在POS机刷卡单上签名“王三”。

    第一笔“刷单”顺利,极大地鼓舞了这伙人的兴致。第二天,曾某秀、周某鑫、黄某进、黄某灿、李某成等人再次来到元祥商行,由曾某秀持所复制的银行卡在商行平安银行POS机上刷卡5万元,并由黄某灿在POS机的刷卡单及老板李某祥编造的一张5万元的包括香烟、饮料、红酒的“出货单”上签名“黄某灿”并按了手印。

    随后,商行老板李某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成提供的三个银行账号内分别汇了2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5万元。之后,李某成前往工商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黄某灿前往农业银行取出1万元现金,都把钱交给了曾某秀。曾某秀分得4.2万元,周某鑫分得1400元,李某祥分得1500元,李某成分得500元,黄某灿分得700元。

    套取他人信用卡蹲牢房

    2014年12月27日15时,黄某灿在秀英区秀华路一家网吧内被民警抓获。6个小时后,周某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月14日,李某祥、李某成被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一个月后,周全秀在三亚落网。

    2015年2月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鑫、李某祥、李某成,同年3月7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某秀。因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黄某灿系在校大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对黄某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5年5月10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某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周某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某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黄某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祥、李某成均提出上诉。2016年9月30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也犯罪

    《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且数额较大,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使用POS机为他人套现,最终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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