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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
你组织桂北47412号船在金沙湾海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因违反《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第二十三条,我局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多次电话与你沟通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领取《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而你以不在海口为由未来领取,至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现将依法公告,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一西路二号)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