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明确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因实施“两个暂停”政策,不予审批规划报建导致土地闲置的,由住建部门出具意见。但实施“两个暂停”政策前已经构成土地闲置的,不得认定为政府原因。
《通知》明确,对未出具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书面意见并签章确认的,不得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政府原因的,按照不同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分别出具意见。因城乡规划未覆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自身原因导致规划部门对其报建申请不予以受理、不予以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已经明确相关规划和建设条件,因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不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条件要求等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后相关规划才依法调整的;土地使用权人以未经批准的规划调整为依据主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因征地补偿不到位导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未完成清表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的市县政府、区政府、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具体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县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对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计算不同原因的起讫时间。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扣除政府原因影响时间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应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在批准处置方案时,应当明确政府原因消除的责任部门、时限和措施,并限期落实。造成政府原因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政府原因。
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规划调整原因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可协商采取改变土地用途等处置方式,用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也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处置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因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除经省政府批准确需建设的项目外,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采取延期开发和调整土地用途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置。因“两个暂停”政策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可以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