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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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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受伤 医疗费谁承担

    本报11月1日讯(记者李云川)简先生岁7岁儿子在某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与另一同学头部碰撞在一起,简先生儿子额头部被撞伤缝了3针。简先生向本报咨询,这种情况学校或是对方学生家长是否应承担相应医疗赔偿费用。1日,法律界人士解释说,学生在校上课期间身体遭受损害,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简先生说,他儿子今年7岁,是海甸岛某小学一年级学生。10月30日下午3时许,他儿子在上体育课,有一会儿老师不在场,活动过程中他儿子和另一名同学头部碰撞在一起,他儿子额眉部受了伤。他接到老师的电话后,赶到学校将儿子送到医院,眉头处缝了3针,相碰撞的另一名同学仅仅受到轻微擦伤。“我儿子受伤的治疗费,学校或另一名同学是否也应承担一部分?”简先生说。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勾洪刚解释说,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学校老师作为监护人,负有监管责任。事发时老师不在现场,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学校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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