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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旅全、李素花:
2013年8月28日,你与我行签订编号为461900720039103200003的《“e货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向我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300000元,以你名下位于海口市南航西路面前坡东村金龙公寓1单元503房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在合同期间,由于你方严重违约,达8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我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7年11月5日。
请你在2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110475.04元,以及截止2017年11月2日贷款利息、罚息以及复利4406.96元,全部贷款本息合计114882元(如到具体还款日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