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7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价值近6万元的相机、相机镜头和苹果电脑等物品只花了26000元就买到手,明知这背后有蹊跷,韩某却偏要贪这个小便宜。近日,韩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5月30日晚,叶某来到龙华区某视觉工作室,使用其私自配制的钥匙进入房间后将被害人卢女士的一部佳能相机、四个佳能相机镜头、三个UV镜、二个内存卡、一个闪光灯、二个移动硬盘、一个读卡器、一台苹果电脑主机及一台Ipad平板电脑盗走,当晚逃往广州市。次日上午,叶某在广州市将盗窃所得赃物中的一部佳能相机、四个佳能相机镜头、一个闪光灯、二个移动硬盘、一个读卡器、一台苹果电脑主机,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网上联系的购赃人员韩某,以上物品经鉴定价值58338元。
2016年6月8日,民警从韩某广州的住处缴获一部佳能相机等赃物。破案后,缴获的赃物已退还给卢女士。同年11月,韩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官提醒,购买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物品时,市民必须核实是否为假冒伪劣品、是否为犯罪所得、有无正规票据相关手续等,不能因贪便宜而铸成大错。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市民还进行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