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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五源河片区(一期)博抚村征收改造项目政策问答(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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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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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五源河片区(一期)博抚村征收改造项目政策问答(第2期)

    政策咨询台

    1、本村村民的如何认定?

    答: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后予以公示的以下人员: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本村,政府征收(征地)决定公告之日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核定、报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照原籍村民执行。

    (二)转户村民。指政府征收(征地)决定公告之日前户籍关系转户后在本村,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含配偶及其子女)。指在政府征收(征地)决定公告之日前,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四)外嫁女(含配偶及其子女)。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认定的人员。

    (五)外出工作人员(含配偶及其子女)。指原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政府征收(征地)决定公告之日前在村内具有相对独立房屋产权。

    9、“户”的认定?

    答:(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一证(房产证、土地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一户的原则确定。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属于本村村民,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计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18岁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以上“户”的认定以政府征收(征地)决定公告之日前迁入本村的人员,且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经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后予以公示。

    除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房屋按照“一证(房产证、土地证或土地来源证明)一户”的原则确定。

    《海口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后,办理离婚登记的仍按一户计。

    2、博抚村征收改造项目的补偿方式?不同结构的房屋征收时补偿标准是否一样?

    答: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房屋产权调换(集中购买回迁商品房)、货币补偿两种。房屋区分为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不同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不相同。

    3、房屋的建成年限如何确定?

    答: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取得土地建成的,由村小组、村(居)委会提出事实的陈述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和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999年1月1日后至2015年8月1日《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若干规定》实施前建成的,由村(居)委会提出事实的陈述意见,认定工作小组核对卫星图斑和城管部门档案资料后,分别审核确认。

    对认定有异议的,由市市政市容委牵头,区政府和市规划部门配合予以最后确认。

    4、什么是“一户一宅”?一户一宅如何认定?宅基地如何认定?

    答:(1)《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因此,每户可认定为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175平方米;

    (3)由村民小组(经济社、生产队)、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三级对宅基地的权属予以认定。区政府予以公示土地来源证明。

    5、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补偿;个人住宅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性质,每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的部分,参照出让地评估价格补偿,超出部分按权属证记载的性质评估补偿。

    6、本村村民在不同年限建成的房屋及土地如何补偿?在征收范围内没有房屋,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如何安置?

    答:(1)1999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每户土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原则上按公共用地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组织。每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部分(国家和海南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参照容积率为2.3评估),对现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并对分摊土地后的剩余土地按空地进行评估后补偿。

    (2)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前建成的每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房屋容积率不超过2.3且房屋面积最高不超过400平方米的部分(含本数),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参照容积率为2.3评估),对现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并对分摊土地后的剩余土地按空地进行评估后补偿。容积率超过2.3或房屋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助并给予装修补助。

    (3)2015年8月1日后未经批准建成的房屋不予补偿,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含本数)部分参照出让地评估补偿。

    (4)在征收范围内没有房屋,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主体组织集中购买回迁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1:1的比例提供,每户购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以上由秀英区五源河片区[一期]博抚村征收改造项目指挥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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