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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胡坤坤)23日下午,海口中院对原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潘成立是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80%股权,并于1993年7月15日至2014年6月11日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5年4月27日,海南高院对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诚利集团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诚利集团公司返还海药公司3800324.2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诚利集团公司接到执行法院的相关执行通知、裁定等文书后,不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并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3日,海口中院二审以潘成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