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7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罗凤灵 雷琼艳)白沙一对夫妻结婚登记4年,共同生活1年多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2.8万元彩礼。彩礼该不该返还?近日,海南二中院二审判决,男方要求不予支持。
2012年,阿芳与阿强(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阿强给付2.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年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孩。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阿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阿强认为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要求阿芳返还2.8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阿强的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阿芳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决定阿芳是否返还彩礼的关键,在于阿强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阿强表示其婚前平均每月收入3-4千元,婚后月收入3千元左右。阿强的收入可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此外,双方登记结婚4年多,婚后育有一女。海南二中院遂撤销一审关于返还2.8万元彩礼的判决,支持阿芳的上诉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均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