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对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禽畜养殖业、医院、第三产业和小型企业等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为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内容
《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共分5章21条,对海南省范围内实行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范围、核定计算方法、核定程序、申报纳税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现对《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做如下解读说明: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三条,重点介绍了制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法律依据、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阐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定义,纳税人根据确定的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条明确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关于核定方法
本章共三条,重点介绍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方法。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按《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当中的污染当量值和《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环境保护税。
第五条,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按照《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分为四类,分别为(假设水污染物每当量数的环境保护税额为2.8元,大气污染物每当量数的环境保护税额为2.4元):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户养殖场,养牛,存栏量为60头,污染当量值为0.1头。根据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其水污染物当量数=60÷0.1=600,其水污染物每月的应纳税额为600×2.8元=1680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1680×3=5040元。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餐饮公司,其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月排放污水量为30吨。污染当量值为0.5吨。其水污染物当量数=30÷0.5=60,其当月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60×2.8元=168元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举例,某乡镇医院,床位28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当量值为0.14床,计算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14=2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2.8元=560元。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举例,某小型餐饮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烧天然气(不烧煤)。查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其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70/月,该小型餐饮店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70×2.8元=196元。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举例,某旅馆拥有100张床位,根据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其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为3/月·床,根据计算公式,其每月的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100床×3/月·床×2.8元=840元。
(三)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举例,某小型餐馆,面积260平方米,烧煤作为燃料动力(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仅针对燃烧煤产生废气,不含烧天燃气,因此烧天然气暂时不能使用本表进行计算),查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排污特征值系数为66/月,其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66×2.4=158.4元。
(三)关于核定程序
本章共有三条,包含核定程序适用范围和核定具体程序。
第七条明确核定程序适用范围,该范围包含的两种情况,即首次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和调整核定征收方式。
第八条明确核定程序,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分为纳税人依申请核定和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的程序。核定流程分为:核定申请、核实调查、核定公示、核定送达和核定公布五个步骤。纳税人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并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核实情况,核定初步结果,并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核定初步结果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在原公示范围内公布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明确核定征收的期限为一年。
(四)关于申报征收管理
本章共包含八条内容,明确纳税时间、申报要求、变更条件及对应的执行期限、主体职责、制度保障、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明确纳税人开始按核定方式计算税额的时间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
第十一条明确使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作为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申报表和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十二条明确对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征收方式变为非核定征收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确保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发布核定征收的计算依据,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管,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等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明确税务机关将核定征收纳入税收管理、调整维护相关数据、向环保部门传递相应信息、监督检查纳税人等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明确税务机关要对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建立监督制度,强化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管。
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附则
本章共4条,重点对标准进行明确、解释。
第十八条明确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小型企业的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明确本办法执行的禽畜养殖业标准。
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单位。
第二十一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