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陈延鹏 光明)今天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正式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未履行承诺建设配套设施的小区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验收,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意见》提出,各市县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必须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