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陈延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我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跨市县行政区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规定》第七条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与上述规定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