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刘佳 程玲玲)石某汉、符某星、许某宁等14名渔民和农民相互勾结,驾驶渔船在南海海域向外籍人员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和玳瑁,然后运输到琼海当地出售获利。去年12月28日,海南一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6月期间,琼海市潭门镇农民石某汉雇佣当地渔民许某宁、陈某等7人为船员,驾船前往南海仙娥礁附近海域向外籍人员收购一批海龟,再返回琼海。去年10月27日,石某汉与符某星、庄某蓬约定好,将全部海龟卖给二人。当晚,许某宁将渔船驶至琼海市长坡镇梅珠村沿海海域,并指使陈某、李某雷等6人,将渔船上的海龟、玳瑁及海龟壳搬运至石某汉事先叫来的两艘小艇上,并转运至岸边。搬运工将海龟等物品搬上两部汽车,随后立即转运至庄某蓬的养殖场存放。途中,许某宁、陈某、李某雷等人被边防民警发现并抓获。民警从渔船上当场扣押海龟肉一批,查获绿海龟87只(含8只龟壳)和9只玳瑁,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699600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石某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符某星、许某宁等13人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