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5日讯(记者高潮)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一份《准予免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这标志着海南一中院司法救助力度再上新台阶。今年,海南一中院将加大对司法救助的多方投入,尤其是针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首批当事人向海南一中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案件共计5件,获批5件;涉及缓、减、免预交诉讼费用31914.68元。其中,缓预交诉讼费用4宗,共计26608.33元,免预交诉讼费用1件,共计5306.35元。
针对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刘某某,法院立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查阅当事人书面申请材料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询问当事人的病情、家庭收入、医院病历报告和当地村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作出《准予免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的决定。
法官介绍,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一般是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特困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根据规定,原则上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当事人被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可以减交诉讼费,减交比例在30%以上。当事人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缓交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申请当事人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经济困难的证明。若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当事人拒不补交的,法院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