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金钱,孰重孰轻?这个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金钱可以再次获得。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情况恰恰相反,在关键的时候这个天平倾向了金钱利益,造成无可挽回的生命损失。
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个忽视安全规范造成工人无辜殒命的故事,一记警钟再次长鸣。
□本报记者余加亮 周琪 特约记者吴淑骁 通讯员王月月 戴靓
一项工程层层转包
1978年出生的杨某平是广东省遂溪县人,在海口以个体户性质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杨某平上过专科,头脑灵活,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然而,一次小工程承包彻底打乱了他的生意。2010年10月8日,海南广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利达公司)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1-8生产队)签订《关于合作建设椰海粮油交易市场第二期项目协议书》。2016年2月5日,广利达公司将海口市龙华区椰海粮油市场二期项目的土方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项目承包给杨某平,包工不包料。杨某平拿到工程后,把泥工部分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周某。周某则把工程给了也没有资质的李某。李某于是找来同样没有资质的潘某俊等四名工人具体进行施工。
一项并不十分复杂的砌墙工程就这样经过层层转包后,开始施工了。3个月后,出事了。2016年5月10日12点10分,一名工人潘某俊在二楼砌墙后,与其他工人一起收工下班,当他经过二楼楼梯井口时,不慎从井口摔落到一楼,面朝下,当即头部流血。
经120救护医生到达现场确认,潘某俊伤势过重已死亡。
漠视安全酿成惨剧
事故发生后,龙华区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很快,调查报告出炉,从两个方面认定了发生事故的原因。一是直接原因:1、作业现场没有设置上下通道,楼梯井口附近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2、潘某俊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
二是间接原因:1、 广利达公司将椰海粮油交易市场二期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杨某平,对施工现场出现违规现象没有及时督促其整改,没有做好安全监督工作;2、杨某平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下这项工程,并将泥工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周某,对工人的冒险作业行为未制止,安全监管、安全培训不到位。
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单位为将工程发包给杨某平的广利达公司,建议龙华区安监部门对其处20万元的罚款;认定事故主要责任人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的杨某平、潘某俊,前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已经死亡,不追究其责任。
主动协商赔偿110万
在该事故中,杨某平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对工人的冒险作业未制止,安全监管、培训不到位;作业场所没有设置上下通道,楼梯井口没有设置临边防护、警告标识,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潘某俊安全意识薄弱,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楼梯井口时不慎摔下一楼致死。
事故发生后,潘某俊的家属悲痛欲绝,杨某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潘某俊的亲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痛,也感到万分懊悔。2016年5月14日,经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杨某平与死者潘某俊的妻子、长女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杨某平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110万元。杨某平依照调解协议已经当天支付完毕。
触犯刑法被判刑
2016年9月7日,杨某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平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2017年6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7年9月7日,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杨某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检察官说法
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责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平作为建筑工程的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其做出的判决合理合法。
最后,检察官提醒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及雇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承包、发包及施工,重视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