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8日讯(记者刘晓惠)1月18日,海南省教育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6个方面的内容,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办法》明确了督导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等。针对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对重点治理内容的督导,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
《办法》还强调,专项督导结果将作为评价市县人民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向社会公布;对督导结果“不达标”等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县进行约谈或问责。除了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外,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