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9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林小映)张某是某职校学生,与他人结伙4次盗窃便民服务亭,盗走价值5219.6元财物。近日,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4月30日,张某与付某(15周岁)以及2名男子一起到海口市人民公园公交站旁宋某经营的便民服务亭,趁该亭无人看守,付某爬上亭子顶部撬开通风口,其他3人在一旁望风,一同从亭内盗窃各类零食、饮料、零钱等财物。同年5月14日,张某等人又用相同作案手段在琼山区一公交站附近的便民服务亭盗窃各类香烟、槟榔等物共价值1445.6元;当年5月18日凌晨,在玉沙路某酒店旁孙某经营的便民服务亭盗走各类烟酒、饮料及零钱200余元。后张某等人在海垦路附近的一处便民服务亭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赔偿被害人宋某1000元、孙某2000元,取得被害人宋某、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5219.6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