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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土资籍字〔2018〕28号
拟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新村9号,宗地四至为:东至巷,南至路,西至华信路,北至巷;面积为1513.67平方米。根据原广东省海口市城市建设局城建办(85)13号批复文件,该宗地原批准用地单位为海口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现使用权人为海油大厦业主(即中海石油南海西部(海南)有限公司)。如对上述宗地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地籍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给予权利人办理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联系人:熊女士,电话:68720583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