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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30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马润娇 张余武)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结一件合同诈骗案。娄某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89183元,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4日,娄某波出资注册成立海口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后申请变更为屯丰公司。娄某波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又陆续成立该公司重庆分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分公司等,经营许可范围有房地产营销策划,装饰装修工程等业务。2013年9月,娄某波与屯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楼盘项目代理销售合同。2014年初,屯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状况且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营。此时,娄某波利用代理销售该楼盘项目的便利,在销售房产同时,对业主宣传屯丰公司“一处购房,全球置换”经营理念,让业主相信购买房产装修并有收益,业主从而与屯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酒店公寓委托管理合同。公司收到业主装修款项共计189183元,但至今仍未履行合同。
娄某波不服一审判决,海南一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娄某波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