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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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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
我省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本报1月30日讯(记者刘晓惠)为切实做好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真正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学校,海南省教育厅1月29日发布《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将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我省自2014年对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以来,实现了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有效地防范了学生伤害事故和妥善地化解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较好地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但是,仍然存在校方责任保险保障不够全面和民办学校投保率偏低的问题。

    《通知》说,对于符合投保范围的民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市县所属民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保费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保费由省教育厅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或学生自身行为导致在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的保险赔偿。

    据悉,“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是对我省目前实施的“校方责任保险”的补充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无过失安全责任事故,给不幸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避免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附加校方责任保险保费为每生每年5元。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且学校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此外,对于保险期内因交通、溺水意外身亡的注册学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学生保险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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