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月31日,中国足协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意见》中“不溯及既往”“培训单位首签权是否侵占球员权益”“工作合同与培训协议的关系”等焦点问题,中国足协日前进行了释疑。
《意见》称,“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由于解读角度不同,这句话引发了一定争议。对此,中国足协副秘书长戚军表示,“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不溯及既往。”他以“出国前尚在与原单位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转会回国时的不同情况”为例解释了“不溯及既往”的含义,“对在2018年1月31日(《意见》出台日期)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且已办理完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将不予以处罚;对在1月31日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现尚未办理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以及在1月31日之后办理国际转出手续的球员,若发生《意见》所规定情形的,球员办理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后,将被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意见》中涉及“首签权”,有观点认为,“首签权”侵占了球员的权益,剥夺了他们选择的权利。戚军的回答要点是“我们的所有政策不可能对所有球员公平”“家长签了培训协议,就说明家长认同了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认为,我培训你的孩子,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谁培养,谁受益”。
培训单位行使“首签权”最迟须在培训协议到期后30日以内,且签订的合同须在最邻近的下一个完整注册期截止前到中国足协备案。